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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未遂抑或犯罪中止?
    新闻分类:热案评析   作者:handler    发布于:2020-07-294    文字:【】【】【

     

                              ——记同性恋者之殇

    【案例概述】

    2012年10月中旬,余利与许强通过QQ结识并确立了同性恋关系。后感情迅速升温,二人于2013年4月左右共同来到广州,开始同居关系。幸福的日子不足一个月,余利的家人便察觉端倪,要求余利回家。

    余利一面愤恨世俗对他们恋情的不解,一面对与自己相爱的许强依依不舍,于是他萌生出殉情的念头,先杀死许强再自杀,好做一对“亡命鸳鸯”。怨恨与不舍冲昏了余利的头脑,余利顿时丧失了理智。趁着许强熟睡之际,余利拿起一把裁纸刀向许强的脖子划去。许强被疼痛惊醒,争夺恋人手中的小刀未果,幸好其及时使出“缓兵之计”,把握好时机溜下了楼。无奈匆忙之中许强忘记带上门卡,被锁在了一楼大门。

    此时,追下楼的余利看见恋人血流不止后终于清醒过来,急忙让他人拨打110和120。经医院诊断治疗,许强只是轻伤,并无大碍。

     

    【律师分析】

    有人说过,在中国,表明自己是同性恋会酿成大悲剧。中国人传统、保守的价值观念似乎与同性之恋这种敏感话题格格不入,许多中国人从内心表示对同性之爱的抗拒。

    然而,根据中国著名学者、中国第一位研究性的女社会学家李银河在2009年的调查研究显示,中国同性恋人口数量在3600-4800万之间,而且这个数字在近几年必然有所上升。尽管中国有着超过13亿的人口作为基数,但是,将近5000万的这个特殊群体也可谓庞大,值得引起人们关注。

    如今,在看似开放的中国,同性之恋并没有被社会主流的习俗和道德标准所接受。大部分同性恋者不能得到家人的祝福,甚至遭到社会歧视,最后造成轻则分手,重则自杀、殉情。从某种程度上说,本案中的余利与许强便是不堪社会舆论重负的牺牲品。

    其实,抛开世俗观念,从中国现行法律制度的框架看,法律并没有明确的条文对同性之恋进行合法化的确认,但同时也没有反对的迹象。换句话说,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并未认可同性婚姻,但同性之恋在我国并不违法。近年来,随着同性恋问题日益尖锐,呼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声音也逐日高涨。同性婚姻在中国合法化的问题能否在近年得到解决,我们拭目以待。

    另外,针对本案进行分析,余利试图杀害许强的行为无疑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广州天河区法院一审认为,余利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但鉴于其犯罪后有自首情节,认定其犯罪情节较轻,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本所律师认为,许强逃至一楼大门时已经受伤,流血不止,加之大门紧锁,余利本来完全有能力和机会将许强置之死地。但是余利主动放弃了杀害行为,并要求旁人拨打急救电话,最后扶助许强去了医院,努力将伤害减至最低。因此,从本案看来,余利完全具有继续实施犯罪的现实条件,但是其出于情感因素,主动放弃了犯罪行为,具有自动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本质特征,系属犯罪中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最终,二审法院广州中院纠正了一审判决,考虑到余利本有能力跟条件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但出于主观意愿停止犯罪的情况,认定余利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改判有期徒刑两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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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001  更新时间:2020-07-29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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