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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跳桥”不可取,维权须理性
    新闻分类:热案评析   作者:handler    发布于:2020-07-294    文字:【】【】【

    出处: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

    作者:钟闻东 李怡忆 曾子琳(实习)

    夜色下广州最亮丽的风景线莫过于珠江夜色,一座座五彩大桥横跨两岸,恢弘大气的彰显出这座城市的魅力。然而近年来,海珠桥、海印桥、解放桥等沟通珠江南北的大桥却成为讨薪、维权、殉情等事件不断上演的地方,且愈演愈烈。

    虽然绝大多数跳桥事件都以跳桥者被安全劝回地面收场,但是一场场闹剧导致的交通堵塞给广大市民的出行带来了很大不便,而出动警车、消防等设备更加造成了行政资源的浪费。人们对跳桥、跳江的行为也从大声惊呼到见怪不怪,从同情到冷漠,从怜悯到愤怒,甚至出现了围观群众将跳桥者推下大桥的过激事件。这也引发人们思考“跳桥”背后的法律问题。

     

    【案例概述】

    案例一:某男子在海印桥上演三天三夜跳桥秀

    2014年11月7日凌晨1点,一名重庆籍男子杨某趁保安不备爬上海印桥桥塔,救援人员多次借机欲爬上桥塔施救,但均被其逼退,只得作罢。之后,该男子便开始了和救援人员的长达78小时的拉锯战。

    据杨某家属称,该男子小时候脑子发高烧烧坏了,平时不受影响,跟正常人一样,但只要受到刺激就会出现失常行为。因其数日前与弟弟吵架受到刺激后精神有些失常,这才跑上了海印桥

    随后两天,消防救援人员多次对杨某进行劝说,并试图通过给杨某递水和食物的方法将其劝下,但均以失败告终。

    直至10日上午7时许,该跳桥男子才在消防部门的劝说下爬下海印桥,历时三天三夜的跳桥闹剧得以收场。

    案例二:男子跳桥维权,竟被围观老汉推下桥

    2009年5月的某日早晨7点,一名陈姓男子为了追讨被拖欠款项爬上了海珠桥并拉出红色横幅,向记者扔下申诉字条。

    交警对海珠桥实施了南北双向的交通封闭,只有自行车和行人可以通过,而此时正值上班高峰期,公交车辆无法通过,市民对此颇有怨言,甚至直呼“要跳赶紧跳吧”。

    到中午时分,经过救援人员的多番劝说,陈某仍不肯下桥,此时一名老伯趁大家不注意,越过封锁线,爬上海珠桥到了陈某身边。老伯伸出手和陈某握手,在大家都以为老伯是要把劝陈某下来的时候,令人瞠目结舌的一幕发生了,老伯抓住陈某的手用力一拉,将其推下了海珠桥。陈某摔下海珠桥,掉落到气垫床上随后滑落在地,送医后发现其手肘及腰椎骨折。

    后跳桥者陈某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推人的老伯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两人均被采取刑事措施。

     

    【律师分析】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毫无疑问,上述两个案例中的跳桥者都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严重阻碍交通,造成了较大的影响,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可能面临着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以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但他们的过错程度是否达到了刑事处罚的标准,还需进一步探讨。

    一、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对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从法理方面分析,本罪的构成主要分为两个方面:

    (一)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换句话说,首先,行为人必须纠集多人或扰乱公共秩序,或以堵塞交通甚至违反交通规则的方式破坏正常交通秩序。

    其次,行为人有抗拒、阻碍治安民警、交通民警和其他依法执行治安管理职务的工作人员依法去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的行为。

    最后,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人数多或者时间长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重大损失的;影响或者行为手段恶劣的,等等。

    因此,如果聚众哄闹,扰乱公共场所或交通秩序,经治安管理人员劝阻后,马上散去,并无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就不构成犯罪。

    (二)主观方面,行为人要有聚众的故意,通常体现为制造事端给有关部门施加压力,以满足自己的不合理要求。

    结合案例二,陈某是为讨要欠款而出此下策,虽然采取了不正确的方式,但也算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并非为了满足自己的无理要求向政府部门施压,更不是故意扰乱公共交通秩序。尽管陈某的行为客观上确实吸引了一些群众的围观,堵塞了交通,但陈某并没有纠集其他人一起上桥,在他爬上海珠桥后也没有任何煽动性的言行,自始至终都只有他一个人在跳桥,因此“聚众”无从谈起。

    综合以上两点,依照刑法定罪应当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把陈某定性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是不合法的,公安机关以此为由对其采取刑事措施实属矫枉过正。

    这也提醒广大群众,遇到问题应该通过合法的途径、合理的渠道维护自身权益,理性的寻求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的帮助,不能采取偏激的方式维权。一旦因为维护个人利益而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众权益,就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故意伤害罪

    案例二中的另一个焦点——推人的老伯,他的心态又是如何,为什么会对跳桥的人采取那么偏激的行动呢? 在记者采访中,老伯表示他对跳桥做秀这种为满足一己私利而损害大众利益的事情十分不满,本想好言相劝却遭到陈某粗暴拒绝,一怒之下才出此下策将陈某推下。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伤残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老伯贸然将陈某从八米的高空推下,尽管下面有安全气垫,但仍有生命危险之虞。若陈某伤势达到轻伤或以上,那老伯恐怕就得坐实故意伤害的罪名了。无论一个人站在什么地方,谁也无权置他于危险境地,更无权伤害他的身体,甚至结束他的生命。或许老伯抱着尽快结束闹剧,恢复交通秩序的心态,但采取的手段确是十分不当的。

    本所律师也借此机会提醒广大市民,近年“跳桥”事件频发,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切记不能采取如此激进的解决方式,非但不能帮助跳桥的人,还可能让自己惹上官司,正确的方法应当是尽快联系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前来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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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139  更新时间:2020-07-29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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