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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端午后的一天上午,刚刚过完节才两天的某县工商局局长马某来到办公室,像往常一样从玻璃柜中拿出了一听奶粉,从中舀了两勺搅拌后喝了下去,然后便开始在办公桌上批阅文件。不一会儿,一阵钻心的绞痛从马某肚子翻腾而起,原来喝下去的牛奶全吐出来,见状不妙的他马上让办公室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在县医院急诊室抢救的马某上吐下泻,随后又被送进了ICU室进一步抢救。不幸的是两天之后,这位刚刚40出头的局长最终未能逃过鬼门关,病逝在医院。
由于事发蹊跷,县、市公安局随后介入调查此事,经解剖及毒化鉴定,发现马某的胃容物中含有为数不少的剧毒药品毒鼠强的成分。
这极有可能是一个带有政治目的的投毒杀人案,县、市公安机关马上牵头成立了专案组,并将此案逐级上报至省里,省政法委主要领导、市主要领导均批示要尽快破案。
专案组抽调了全市的办案精锐,省厅也派出了几位经验丰富的老刑侦参与破案。然而,一个多星期过去了,案件还是没有任何进展。无奈之下,专案组只能通过省厅请求公安部派员增援破案。
由于专案组初查后认为本案极有可能系熟人所为,故公安部推荐了北京某大学的全国著名测谎专家武某某教授对可能存在的嫌疑对象进行测谎鉴定,以协助专案组破案。
武教授可不是一般的专家,在测谎领域的权威性独一无二。据记载,近十几年来,全国各地通过他的测谎技术破获的重大疑难案件已达600多件,且无一错案。
测谎依照既定的程序进行,武教授与助手让专案组找出可能的嫌疑对象,包括工商局办公室人员,经常进出局长办公室的股室领导,业务骨干,甚至最近与马某来往密切的几位朋友,加起来共有29人。
武教授让他们每6人分为一个小组,然后逐次开展测试,结果令人失望,前面4组共24人均被排除在嫌疑对象之外。
累了两天的武教授决定对最后一个小组测试完后暂行收兵休息,结果却发现小组只有5人,尚缺一个,达不到测试要求的标准人数。于是武教授让专案组马上再找一个人作为测试对象。
工商局一股长黄某美刚好从外地出差回来,专案组便将这位原来被认为最不可能是嫌疑人的女股长也列入测谎对象,并跟黄某美说,这仅仅是为了凑数。
这时候令人意想不到的结果出现了,经过测试,武教授认为,黄某美的犯罪嫌疑最大,专案组应将其列为重点对象进行审讯。
急不可耐的专案组成员马上对黄某美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于是,昨天还是领导干部的女汉子,今天马上就变成了一个身陷牢笼的杀人犯。
极度的恐慌、难过、委屈和无奈重重包围着黄某美,她拼命申辩,奋力抗争,可审讯人员就是不理,他们认定黄某美一定是个投毒杀人犯,她的所有否认只不过是狡辩而已。根据他们的经验,只要加大审讯力度,不出两天黄某美必然招供。
然而出人意料的是,黄某美却咬紧牙关,一直不承认自己毒杀了马某。不仅如此,黄某美还捎信让她的家人尽快去省城广州找最好的刑事辩护律师。
黄的家人找到了时任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的我来担任黄的辩护人,而我的拍档陈庭立律师曾经也是一位从检察系统辞职出来的优秀检察官。
我与陈律师马上驱车200余公里来到了这座与离广州不远的山城,立即向专案组提出了会见黄某美的书面请求。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还需要公安机关安排或者批准,并派人陪同。否则,看守所是不会给律师进去的。
专案组成员起初并不想让我们会见黄某美,因为审讯了5天,黄某美仍金口未开。他们担心在这种情况下,若再让律师会见黄某美,势必让她信心大涨,更难认罪。
我们据理力争搬出了六部委及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中犯罪嫌疑人权利及律师权益保障的相关规定,坚持要专案组尽快安排会见,否则我们将向省检察院或省公安厅投诉反映。
专案组成员最终同意了我们的会见请求,但只允许我们其中一人会见,且只给10分钟,而且还要对会见过程录音录像。我最终决定由自己亲自去会见黄某美。
当五六个人高马大的刑警队员扛着摄像机,带着警用器械来到看守所会见室时,气氛是压抑、沉重的。
我见到了这位号称毒杀局长的杀人重犯,30多岁,相貌平常,娇小个子,身高大约只有1米5左右,一接眼怎么也不可能把她跟下毒凶手联系在一起。
我简单问候后直截了当问她,“你究竟有无落毒杀了马某?如果有,你要如实讲清楚。如果没有,那么你一定不可以委屈自己硬说成有,否则你将会犯下大错,害己害人害警察。因为你讲了假话自己会坐牢,被害人得不到伸冤,警察还会抓错人,所以你一定要考虑清楚。”
满脸疲惫、惊恐的黄某美,仿佛像打了鸡血,马上来了精神,大声喊道:“我是被冤枉的,律师你一定要帮我伸冤啊!”
站在一旁的专案组刑警队员见状,以我的问话带有诱导性内容为由,打算终止我的问话。
我毫不相让,对着黄某美,同时也是对着专案组成员大声说:“这是法律赋予我告知犯罪嫌疑人所拥有的基本权利,你们谁也不能阻止我,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录音录像已将会见全程记录,到时我会依此反映给督察部门!”
专案组无奈,只好让我继续问完了所有问题,黄某美一直否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当我离开看守所时,我乐观地认为,凭目前的证据的综合情况判断,几天后黄某美必将会被以证据不足而获释。
但未曾想到的是,三天后黄某美的家人却收到了检察院的逮捕通知书,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捕了。
听到黄某美被逮捕的消息后,我们决定马上申请会见黄某美以弄清案件真相。专案组成员却找了各种借口拖延安排我们会见,最终在约三个星期后,我们再次见到了黄某美。
神情萎靡的黄某美告诉我们,在我上次会见之后的第三天,专案组的成员加强了对她的审讯,除了对其多次恐吓之外,还一直将其固定在审讯椅上,一坐就是好几个小时不能动弹。她自己本身就患有严重的甲亢,空调一吹更受不了,长期连续被熬夜审讯后感到极度疲劳,甚至有几次还出现了即将窒息的幻觉,她很担心自己因此死在看守所,不明不白还背个杀人犯罪名。
重压之下,她想还是先保护自己,先认个罪,熬过这一关后再翻供,最后才不得已在两天内作了三次有罪供述。第四次讯问时,虽然黄某美再次做了有罪供述,但是精神好转的她在签笔录时又翻供了,自此之后再没认过。而专案组在她翻供后也不怎么提审她,可能认为她做了三次有罪供述便足以定罪了。
我于是问黄某美,如果你从未投毒,那么你有罪供述中的细节是怎么编造出来的,警察又怎会相信你?
黄某美说,我讲的内容都是按自己看过的电视剧中的情节编出来的,讲的不对或内容无法衔接时,专案组的人员就提醒我,要我按他们的提示讲。最后连我自己也感觉越讲越像,成了一个我与局长在一次出差过程中酒后私通,事后深感懊悔,怕被老公发现,然而局长却老是缠住我,我一气之下去县城附近的一个农贸市场买了毒鼠强(白色粉状物),放到他办公室玻璃柜的奶粉罐中搅拌,意图让他拉肚子教训他一下,没想到却闹出人命来的“真实故事”。
专案组一看我就认罪了,如获至宝,马上对我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然后为进一步固定我的口供,在两天里连续对我做了3次笔录,我也在上面签名认罪。随后,他们让我休息了一晚,在第三天又按之前三次的内容对我做了第四次笔录。签名时我觉得不能再这样委屈自己了,于是我在笔录后面写下了“上述内容不属实,我没有投毒杀人”的字样。办案人员很恼火,但因知道我身体不好,怕闹出人命,所以不敢对我过分折磨。自此之后,我也就没有再认罪了,因为我的有罪供述根本就不是事实。
听了黄某美的陈述,我们终于明白了她为什么会突然认罪,之后又突然翻供。
我感到既沉重又兴奋,沉重的是变相刑讯逼供的行为至今阴魂不散,尤其是在一些命案当中屡见不鲜。兴奋的是,终于又可以碰到一件具有重大挑战的案件了,这种感觉正如猎手碰到了好猎物一般。
但是黄某美讲的究竟是否属实?她有没有在讲假话呢?这一切就得靠客观证据来说话了。
十年前,刑辩律师虽然可以在公安、检察、法院经办案件的过程中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是,要查阅公安获取的全部证据材料,往往都得等案件全部移送法院之后。因此,即便心存疑惑,我们也无法马上发表具有充分依据的法律意见,所以我们一直还在耐心等待掌握案件全部证据材料的机会。
时间一天天过去,几个月后,案件终于被移送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我们终于可以阅取全部案件材料了。
经过仔细阅卷后,我们在法院开庭时提出了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首先,我们认为侦查机关办案程序违法。通过测谎仪做办案手段有违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此外,办案人员在审讯黄某美的过程中采取了疲劳审讯等变相刑讯逼供的做法,公安的审讯笔录中就其存在超长时间审讯及连续审讯的问题,这些违法取证的问题在有罪笔录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
其次,本案在定罪证据方面也存在严重的证据缺陷。除了黄某美曾做过的三次有罪供述之外,没有任何证人能证实其存在作案的可能和动机。所有证人,包括局长夫人在内,均认为黄某美平时品行端正,与局长交往正常,从无绯闻。在这种情况下,黄某美凭什么要用致命的剧毒老鼠药毒死局长?就算如她所言,因为与局长长有私情而被纠缠不休,可作为正常人的黄某美,也不至于拿领导的生命开玩笑呀!
与此同时,案发地点局长办公室平时并未上锁,尤其是他因患有胃病,早上习惯喝奶粉,故其存放奶粉的玻璃柜也并未上锁,任何人都可以进行投毒。黄某美自己也承认自己跟局长熟络,有时会到局长的玻璃柜中拿茶喝,因此,玻璃柜上留有她的指纹并不为奇。但是玻璃柜上还有其他人的指纹却未能作出鉴定,凭此就认定黄某美下过毒显然证据不足,这个指纹鉴定不具有排他性及唯一性。
另外,致命毒药毒鼠强究竟从何而来一直不得而知。黄某美在其有罪供述中提到涉案毒药是在县城集市里找一个摆卖鼠药的地摊上买的。那么这个小贩究竟是谁?能否辨认出黄某美是购药人?专案组也一直查找不到。甚至黄某美所称的毒鼠药只用了一点,另外的大部分连同包装用旧报纸把它扔在办公室垃圾桶的说法也一直得不到证实。因为,如果刚放了药就出人命,这些包有毒药的废报纸及剩余的毒药应该还没有立刻被处理掉。但很显然,办案人员在现场及现场附近排查时并未发现任何与毒源相关的其他证据。
法庭上我们提出上述观点时却遭到检方的讥讽,他们坚持认为目前证据足以认定黄某美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且黄某美的有罪供述完整,细节亦与现场鉴定情况相吻,案发起因经过也符合情理,否则,黄不会拿自己的生命(意即会被判处死刑)和声誉(意即与上司通奸)认罪。黄的否罪只能证明其态度不好,应从重处罚。
祸不单行,马某的家人也向黄某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黄赔偿其家人40万元人民币。
而我们则针锋相对,坚持认为目前的证据根本不足以认定黄某美构成犯罪。她之所以曾作有罪供述,完全系因身体有病,忍受不了长时间的变相刑讯逼供,才不得不认罪的。我们同时向法庭提交了她被羁押之前的医院病历,证明其确实患有严重的甲亢疾病,还提供了该病的相关医学临床表现,证实该病患者严重时却有自杀、眩晕、幻觉等特征。为了证明黄某美曾遭受过超长时间的疲劳审讯以及审讯过程中的表现,我们特请求法庭当庭播放审讯录像。
正常情况下为免麻烦及引发法官的不快,辩护律师一般不会提出上述要求,因为这种做法确实比较耗费庭审时间。
最初法官是不同意的,因为法庭连播放设备都没有。但我们认为,审讯录像对证实办案人员有无违法行为很重要,必须要放,我们宁可休庭等候。法庭只好宣布休庭,在安装好播放设备后,黄某美错有罪供述过程的录像被播放出来。
经仔细审阅录像,我们发现黄某美在大热天还穿着厚厚的上衣,蜷缩在审讯椅上,身子被审讯椅固定住,不能随便动弹,身后则是凉飕飕的空调,黄某美的脸色发白,表情痛苦。她说过甲亢病人最怕冷,办案人员是知情的,但他们偏偏将空调调到最大,他们自己却穿着短袖上衣,这明摆着就是要让她难受。
我们还发现录像内容还有被故意剪辑的痕迹,一些如黄某美提到的办案人员对其威胁、诱导的细节在录像中突然看不到了,录像一到关键时刻就有模糊、中断的现象。
据此,我们郑重地向法庭提出,办案人员确实存在非法取证的嫌疑,黄某美所作的有罪供述应作为不法证据予以全部排除,黄某美无罪。
法庭辩论是精彩的,我们的表现也得到了黄某美家人的高度认可。
正当我们满怀信心地等待着无罪判决时,几个月后的一天,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却对黄某美作出了罪名成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
从一个优秀的基层女干部到杀人嫌疑犯,再到一个可能随时被押赴刑场剥夺生命的死囚,这些由天堂到地狱的经历,仅仅是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完成的,这对黄某美的打击实在太大了。
接到死刑判决后我们马上去会见她,并帮她提出上诉。
在看守所,一旦某人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因要防止其自杀,其所遭受的磨难就大了。犯人不仅要接受严格看管,而且手脚(用绳子系住械具)被长期相对固定在铁床上,活动范围只有约两平方左右,吃喝拉撒都在那里进行,由其他人犯照顾,基本上就是一个半废的人。在这种情况下,脸色蜡黄的黄某美仍然没有哭,她说的最多的依然是,我坚信老天一定会给我清白,坚信律师能帮她伸冤。
案件材料被移送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后作为黄某美的二审半辩护人,我们据理力争向高院提出了本案中的诸多无法排除的疑点,高院的经办法官表示一定会慎重处理此案。
黄某美离死神只有一线之隔,十年前死刑案件只要经高院核准便可直接执行,无需再请示北京的最高人民法院。
一年多之后,焦虑、无奈中等待的黄某美接到了广东省高院的二审裁定书,该院以她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某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按规定只要不是死刑待决犯就可以不睡那张令人惧怕的铁床,黄某美终于可以下床了!但是,此时的黄某美由于身体长期被禁锢,手脚、腰肢等功能出现部分退化的迹象。
本案在某中院重审期间,我们依然担任他的辩护律师,依然做无罪辩护。半年后,某市检察院申请撤回对黄某美的起诉,某中院裁定同意其撤诉。
黄某美终于跨出了看去看守所的大门,此时其已被关押了约三年半。她一出大门便对家人说,我要打电话给我的律师。电话里,她只说了一句“钟律师,谢谢你们!”。随后便是一阵撕心裂肺的哭声……
据说,马某究竟是谁毒杀的至今没有答案。
注:本文系本人经办之真实案例,涉案人物均为化名。欢迎各位读者转载,但请务必注明作者及出处,否则将按法律程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