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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
作者:钟闻东李怡忆
【成功案例】
2014年5月,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案情错综复杂的“三角诈骗”案。本案中,作为被告人毕某的代理律师之一——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钟闻东律师在法庭辩论环节有的放矢,指出原审法院认定的“三角诈骗”依法不应成立。最终,二审法院清远中院接受了本所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毕某无罪,毕某沉冤得雪。
【案情简介】
根据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案件事实如下。2009年5月至6月被告韩某华多次组织龙某权、曾某广、罗某生进行赌博,并提议由曾某广负责担数。罗某生因此欠下巨额赌债。
事后,被告韩某华收取罗某生部分赌债750万元。为使罗某生偿还全部赌债,2009年10月20日,韩某华辩称若没有收到借款,协议就不生效,从而诱使罗某生在没有收到借款的情况下,签订了收到被告人毕某及麦某佳1400万元的“借款协议书”。后罗某生索回该协议未果。
2012年初,韩某华因资金困难,纠集被告毕某、麦某佳、霍某辉等人利用仲裁程序追讨上述1400万元“借款”,并为避免超过仲裁时效,还虚构出毕、麦二人于2011年5月收到罗还款的“收条”。2012年7月18日,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决定,裁定罗某生向毕、麦二人偿还本金及利息,且罗控股的清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4年2月,一审清新区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韩某华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获利特别巨大,构成赌博罪。韩某华、毕某、霍某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进行虚假仲裁,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其中,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律师辩护】
钟闻东律师与李刚律师在二审上诉过程中共同为本案被告毕某提出辩护。
首先,毕某无与韩某华共同诈骗罗某生的故意。毕某是在误以为韩与罗之间债务属实的前提下,出于帮助韩某华追债的目的,才在虽然知道自己与罗的债务不实的情况下仍与韩某华共同参与仲裁并胜诉。而并不是明知韩的债权是虚假的,还帮助其追讨。因此,毕某无诈骗的主观故意。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判决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的答复批复》,利用虚假证据进行诉讼,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案件,不宜以诈骗定性。而且,本案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三角诈骗也不相符。
原审被告毕某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无罪。
清远中院审理认为在三角诈骗中,受骗者与被害人不同一,但受骗者处分被害人的财产来源于被害人的授权。在欺骗过程中,受骗者被骗时实际被害人应当不知情,一旦知情,被害人可以对受骗者的处分行为进行控制,且在交付阶段也可以随意拒绝财产转移。
但本案中,受骗者为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其具有自治性、中立性。被害人罗某生知情且极力阻止仲裁机构作出不利于自己的判决,可惜失败。显然,这与三角诈骗中实际被害人一旦知情可对受骗者的行为进行控制是不同的。其次,在交付阶段,仲裁机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即使罗知道判决是错误的也不可随意免除强制执行的义务。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钟闻东律师与李刚律师的辩护意见,改判毕某无罪。7月21日,被无辜关押长达一年六个月之久的毕某沉冤得雪,终获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