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闻东律师个人网
联系人:李小姐
电话:15902048394
团队咨询热线:020-38038023
邮箱:zwd990@126.com
网址:www.zhongwendonglawyer.com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490号壬丰大厦东厅3004-3005
微博发帖竟遭刑拘?甘肃张家川一名初中生,仅仅因为在QQ空间及腾讯微博上发布了一条信息便被抓捕。这个消息一度使得中国6亿多的网民恍恍惚惚,心神不宁。
人们不禁质问,难道连网络发帖也存在被抓的风险了吗?网络言论自由再也没有保障了吗?这个被称为“全国500转刑拘第一案”的案情始末究竟如何?又为何会在网上引发超过130多万次的激烈讨论?
事情要从“两高”于2013年9月9日发布的关于打击网络谣言的司法解释说起。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被转发达500次即可以诽谤罪入刑。
就在司法解释发布后的短短几天之后,甘肃张家川县城发生一起高姓男子非正常死亡案件。2013年9月17日,张家川一名初中少年杨辉因发微博质疑该男子死因,被张家川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进行刑拘。官方通报的理由是“对情节严重,发帖点击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1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
同年9月22日,甘肃省公安厅与天水市公安局组成专案组,当日决定对杨辉撤销刑事案件,改为行政拘留7日。23日凌晨杨辉被释放。
网民纷纷对张家川公安局的做法表示不满,特别是在诸多微博大V,如北理工法学院教授徐昕等人的号召下,越来越多质疑声倾泻而出,短短5日间便有高达130多万次讨论。
其实,“全国500转第一案”之所以能引起网上舆论一边倒,除了公众对初中生杨辉年少无知,语出轻狂的理解与同情之外,对于网友来说,他们关注的焦点更在于对“点击、浏览5000次,转发500次即可入罪”的规定的不满与愤恨。一时间“恨他,你就转他500次”的网络新语爆红网络。
面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打击网络谣言的相关规定,网民抛出了内心的疑问。 “500转即可入罪”,是否合理必要?
两高认为,考虑到网络信息具有扩散范围广、传播速度快、影响不易消除等特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等犯罪比采用传统手段实施的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等犯罪具有更严重的社害危害性。因此,在充分调查、科学统计的前提下,两高得出了“500转即可入罪”的新规定。
但是,也有网民担心,“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 的规定,虽然增加了司法机关的可操作性,但是也降低了诽谤罪的入罪门槛,并认为此规定在某种程度上等于变相限制网络言论自由,剥夺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
针对“500转即可入罪”的司法解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解读,试图尽本所的微薄之力缓解网民的忧虑,同时为广大网民提供一些专业的法律建议。
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看,只有在被转发信息被认定为“诽谤信息”时才构成犯罪成立的前提。而成立诽谤信息,必须符合两个构成要件,一是该信息是捏造的,二是该信息损害了他人的名誉。也就是说,如果散布的信息不实凭空捏造的虚假信息,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他人名誉也不构成本罪。因此,只要网友在发布和转发信息时做到谨言慎行,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用事实说话,网民的言论自由丝毫不受“500转即可入罪”的规定影响。
另外,本所律师认为,在网络如此发达的今天,500次的转发量的确容易达到,但是,一旦认定“诽谤信息”成立,正如北大刑法博士韩友谊所言,转发500次相当于散发了500张诽谤他人的传单,会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当然的影响,成立犯罪无可厚非。
在信息自媒体的时代里,网络言论自由必须得到保障。可正如法谚所言,“没有绝对的自由,只有相对的自由”。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法律赋予每个公民在网络上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但言论自由权的行使不能以侵犯他人人格权、名誉权为代价。济方所以为,如果每个网民都可以在法治的框架下发表言论,做到发言谨慎,转发明辨,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司法解释必定不会伤害言论自由,也不会阻碍人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