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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详细
  • 随意殴打正在驾车的公交司机易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新闻分类:热案评析   作者:handler    发布于:2020-07-294    文字:【】【】【

    出处: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

    作者:钟闻东李怡忆

    公交车司机被打,早就不是什么新闻了。各种“女乘客扇司机耳光”、“多投币4元,男子怒掐司机”等诸如此类乘客在公共汽车上殴打正在驾车的司机的消息此起彼伏。但是,人们往往只是停留在惊叹为何乘客如此暴力野蛮,感慨公车司机挣钱养家不易等表层问题上,却未曾想到看似简单的拳脚纠纷下竟隐藏着更深层次的法律问题——殴打公交司机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情概述】

    据东江时报报道,近日惠州一男子因坐公交车投币找零问题,先后两次对开车司机大打出手,致司机头破血流住院。

    案发时,公交车内共有40多名乘客。涉案男子上车后不久,因投币找零问题与司机彭春华大声多说了几句,在此过程中,该男子突然用手卡住司机的脖子,持续时间长达30多秒。无奈之下,司机只好紧急刹车以免发生交通事故,危害乘客生命安全。随后,该男子被车上的一名女乘客劝开。

    出人意料的是,2~3分钟后原本已经走到车厢中部的这名男子,突然拿出一个带有链条的女式手提包,从司机座位后面用力砸向彭春华的头部,顿时鲜血顺着司机的额头直流下来。见此情景,不少乘客纷纷指责男子,并拨打了110报警。

    日前,从惠城区公安分局了解到,该男子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随后将移交司法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律师分析】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共有5大类别,47个罪名,其中包括:

    1.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等);

    2. 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等);

    3. 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如:领导、组织、参加恐怖活动罪;资助恐怖活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等);

    4. 以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对象的犯罪(如: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丢失枪支不报罪等);

    5. 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

    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公共安全其隐藏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且该罪造成的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难以预料。因此,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而触犯此类罪名所要遭受的刑罚也比普通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犯罪更为严厉。

    必须指出,从法理上看,危害公共安全的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即该罪侵犯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反之,若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仅侵犯了特定的个人或特定的公私财产,则不构成该罪。

    另外,由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因此,只要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但是过失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才构成犯罪。

    就本案而言,从表面上看,若认定公交司机彭春华伤势达轻伤以上,则该名男子将受到刑事追究,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深入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该男子在正在运行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殴打实际驾驶该车的司机,致使车上40余名乘客的生命安全处于极度危险状态,一旦发生交通意外,受害的除了乘客、司机,还有马路上其他不特定人。换句话说,该男子罔顾众人生命安全,为一己私欲殴打公交车司机的行为足以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其被相关司法机关逮捕、起诉可谓合情、合理、合法。

    从防范刑事法律风险的角度看,触犯危害公共安全罪,除了诸如放火罪、爆炸罪、资助恐怖活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等故意犯罪外,还有一大部分系由过失引起的犯罪,如失火罪、过失爆炸罪、交通肇事罪等。除此之外,其实有些生活在看似微小的违法行为极有可能触犯刑律,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严重犯罪。例如,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殴打司机或与其他乘客争执以致影响司机驾驶;祭祖时焚烧香纸蜡烛,火星蔓延以致火灾发生;偷盗正在使用的井盖、高压电线等行为均有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且会被依法处以严惩。

    公众安全无小事,大家必须时刻保持警醒,遵纪守法,以免沾惹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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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164  更新时间:2020-07-29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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