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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钟闻东李怡忆
2014年7月,广州日报一条标题为“受贿241万,藏在床底不敢花”的新闻抓住了众人的眼球。人们在一面嘲笑着该案当事人把钱藏在出租屋床底的大箱子里的滑稽的同时,也不禁感慨一个风华正茂的30岁年轻小伙竟因一时贪念,落得身败名裂,身陷囹圄。
【案例概述】
彭某,广东丰顺人,今年5月刚满30岁,原系广州智捷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职员。
其所在公司于2011年1月1日与广州市国际咨询公司就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咨询工作进行技术合作事宜达成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由智捷公司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及成果报告编制,国际咨询公司负责与委托方签订咨询合同及审核成果报告。
2012年7月至2013年初,彭某先后参与了广州亚运城市政三标段、广州市国际体育演艺中心的相关工程审核,并依次收受承接相关项目人员贿赂款项各100万、20万、120万人民币及2万港币,总计240余万。
收受贿赂后,彭某提心吊胆,夜不能寐。不但不敢将钱存进银行,生怕别人心生怀疑,于是将钱装进了两个箱子里,存放于出租屋的床底下,更是没敢动用其收受的贿赂款,一分没花。
经过内心苦苦挣扎,彭某于2013年1月7日向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投案自首。经海珠区法院一审判决,以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没收财产23万,追缴违法所得240余万,上缴国库。
【律师分析】
我国刑法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彭某利用其在广州智捷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任职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广州亚运城市政三标段、广州市国际体育演艺中心的相关工程承接人员的财物,试图为承接人员在上述工程的结算复核等工作上提供便利条件。按照上述规定,彭某的行为当然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被告人彭某收受贿赂款项240余万,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因此,海珠区法院一审判决彭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
本所律师认为,考虑到彭某有自首情节,且并未动用受贿款项,依据《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特别是对于一个方值弱冠的年轻人来说,以后他还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可酌情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望其早日悔过自新,服务于社会、人民。
彭某的案例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大家切勿以为只有官员才能构成受贿罪,自己不做官便可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利,从中收取好处。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实施此类行为同样会触犯法律,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最后,本所律师亦借此机会指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希望可以给大家一些参考意见。
1. 根据《刑法》第163条,构成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必须是受贿数额较大的,不足较大数额的按一般受贿行为处理。数额较大的具体界限,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十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 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自己的劳动换取合理报酬的,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因而是合法行为而不是犯罪。
3. 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接受亲朋好友的一般礼节性馈赠,而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朋好友谋取利益的,不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4. 在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中,取得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折扣、佣金是正当业务行为;而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为个人所有的,应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