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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打猎的犯罪风险在哪里?
    新闻分类:热案评析   作者:handler    发布于:2020-07-294    文字:【】【】【

    出处: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

    作者:钟闻东 李怡忆

    近日,南方都市报报道了一则题为《被当成猎物枪击,女教师满头弹孔》的非法持枪致人受伤的惨案。只要搜索“打猎伤人”四字,网上便会弹出近千万条相关信息,诸如《男子非法持枪打猎,误杀同伴获刑》《官员打猎伤人致死一月内发生两回》等新闻更是占据着网页头条。

    其实,持枪打猎在农村并不罕见,特别是在偏僻的山林地区人烟稀少、监管缺失,非法打猎愈演愈烈。然而由于草丛密布,常常有狩猎者将人误认为野猪而击伤,更甚者误伤他人后逃逸,致使伤者得不到及时救治,失血过多而亡。济方所律师将针对非法打猎的相关案件进行法律分析。

     

    【案情简介】

    案例一:被当成猎物枪击,女教师满头弹孔

    2015年3月15日,河源市双江村女教师张克怀在山上放牛时惨遭正在拿着霰弹枪狩猎的村治保队员黄某枪击射伤,致使其肺部击中,头皮弹片密布,左眼亦有弹片残留。

    黄某称当时张克怀正蹲下来解牛绳,远远望去身材瘦小的她看似猎物,于是黄某立即扣动扳机,“猎物”应声而倒。黄某冲上去之后才发现倒地的竟然是一个人!镇定之后黄某背起休克的张克怀往山下跑,经过河源市人民医院的一番抢救张克怀得以生还。

    目前,黄某已被当地警方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及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

    案例二:书记打猎伤人逃逸,采菇老汉暴尸多日

    无独有偶,2014年12月1日,海峡导报亦报道一则打猎伤人的案件。

    事发福建武平县,2014年11月23日早上8点,老李早起前往永平镇塔里村采集山货,谁知老李自此再无消息。心急如焚的家人第二天至派出所报案,民警共组织了包括村民在内的70多人进行地毯式搜索,直至26日才在一片茂密的灌木丛中发现了老李苍白僵直的的尸体。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吴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称其应约与武平县城厢镇党委副书记修某上山打猎,修某将正在采摘蘑菇的老李当成野猪并开枪将其击中,而涉案枪支系由修某非法购置而得。事实上,老李头部及心脏等重要部位均无中弹痕迹,只在左膝盖处有枪伤,系失血过多而亡。

     

    【律师分析】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第四条第(五)款规定,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予立案追诉。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案例一中黄某不符合配置枪支、弹药条件,擅自持有枪支弹药,并在狩猎过程中打伤张克怀的行为符合《立案追诉标准》第四条第(五)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与此同时,本所律师认为由于黄某在远处把蹲下解牛绳的张克怀误认为系猎物而将其射伤,黄某的行为更符合过失伤人而非故意伤害。若经鉴定张克怀的伤势构成重伤,则黄某将面临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及过失致人重伤罪数罪并罚。

    案例二中,修某的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尽管修某亦存在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但是由于被其非法购买枪支的行为所吸收,因此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定罪即可。

    此外,本所律师认为,修某还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然最初修某误将老李当成野猪射伤系属过失,但是修某击伤老李后便产生了法定的救助义务。且本案中,事故发生地点位于灌木密布的深山野林,修某应当预见到如果老李得不到及时救助极有可能因流血过多等原因而死亡,故修某放任老李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应与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

     

    济方所律师在此提醒,非法持有、收藏枪支、弹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换句话说,枪支、弹药无论是他人赠予的,还是拾来的,或者是自己曾经合法配带、以后应交未交的,只要是未经合法批准而私自持有、隐藏,都属于本罪所规定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因此,各位喜欢收藏枪支或有打猎等“野好”的朋友务必考虑自己的爱好所带来的法律风险,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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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546  更新时间:2020-07-29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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