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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第二条的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三) 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概括起来,互联网法院主要是受理以下十类纠纷:1.网络买卖合同纠纷;2.网络服务合同纠纷;3.网络产品责任纠纷;4.网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5.网络著作权、邻接权侵权纠纷;6.网络著作权、邻接权权属纠纷;7.网络公益诉讼;8.网络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9.网络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10.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纠纷。
(一)立案受理
打开广州互联网官方网站,进行注册并实名认证,点击“原告起诉”,系统跳转至“选择案由”,选择“网络***纠纷”,根据系统的流程提示,填写原告被告信息、委托代理人信息。事前需要把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电子化处理,并上传。提交立案申请后,等待网上审核,如果需要补充材料,系统会向你留下的手机和邮箱等发送信息,及时上网登录补正。立案受理后,线上一键缴费。
(二)举证质证
立案完成后,案件进入到举证质证阶段。由于是网络纠纷,案件的大多数证据形成并存储在网上,当事人可以直接提供网络链接进行举证。对于已经与广州互联网法院完成原始数据对接的电商平台,当事人只需输入订单号,系统就能自动提取并导入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订单记录、交易快照等信息,当事人可以直接从中选取作为证据提交的信息。在质证阶段,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灵活安排时间在网上充分发表书面质证意见。
(三)开庭审理
法官、原告和被告及其代理律师分别在不同的空间,通过视频连线进行“聊天”,这就是互联网法院的网上庭审。法官在线核实参加庭审人员身份后,开始审理,审理的流程跟传统法院一致。但是,由于原被告双方庭前已经发表书面质证意见,可以大大节省法庭调查的时间,原被告双方有更多的时间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庭审的整个过程同步录音录相,不需要像传统法院那样由书记员对庭审形成笔录,律师和当事人也不需要阅签笔录。所有这些,无疑都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省了诉讼成本。
虽然原被告双方可以在任何可以上网的地方“出庭”,但也不可视开庭为儿戏,真实的法庭不可随意进出,网上的法庭同样不可以。法律明文规定,除经查明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当事人不按时参加在线庭审的,视为“拒不到庭”,庭审中擅自退出的,视为“中途退庭”,违反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且,网上法庭也是法庭,必须保障司法严肃性和仪式感,之前曾经有律师开庭时下衣不整且庭后发朋友圈,被法院训诫。
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网上打官司最大的好处就是便利。它体现在诉讼程序的每一个环节,立案像网购下单,举证可就地取材,开庭如多方网聊,送达精准及时。另外,它的便利性还体现在空间上的“一趟不用跑”和时间上的“24小时不打烊”,极大的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律师经常出差奔波,不是在开庭,就是在开庭的路上。互联网法院解决了律师的心头之苦,案子办完了,都不知道法院在哪里。
从网络空间治理、推动互联网行业发展以及依法治国的角度来看,网上打官司也有诸多好处,本文不再赘述。
(一)我国将很快进入5G时代,因而在全国选择更多的城市设立互联网法院,探索互联网法院的跨区域管辖权,或者把更多的法院搬到网上,让更多的当事人享受到互联网司法快捷节约便利的红利很有必要。尤其是在当前疫情不断反复的情况下,更加具有必要性和现实意义。2020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可以预见,该规定正式出台之后,将会有更多的官司在网上“开打”。
(二)发生在互联网上的民商事行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互联网法院管辖,尤其是电子商务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等平台型企业面临的客户群体大,分布范围广,潜在的诉讼风险较大,建议依法采用格式条款的形式与用户订立互联网法院管辖协议,可以极大地节省诉讼成本。
(三)无论官方还是民间,都可以助推解决纠纷方式往网上转型。
目前,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各种纠纷也日渐增多。既然打互联网官司的好处多多,互联网技术也在不断完善和提升,我们完全可以在受案范围及案件性质方面作出更多突破,譬如某些类型的行政诉讼、涉外民商事案件及刑事案件等等,以打好更多利国利民的互联网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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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宋春雷,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后在海军某部服役,曾长期在广州市天河区政府某单位任职,具有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擅长处理民商事案件及政府法律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