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小民被判死刑一案再展我国反腐力度和决心
新闻分类:热案评析 作者:handler 发布于:2021-03-044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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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前天下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赖小民受贿、贪污、重婚一案宣判,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赖小民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此同时,法院还判决,对赖小民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对贪污所得财物依法发还被害单位。
判决书查明,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赖小民利用担任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主任,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获得融资、承揽工程、合作经营、调动工作以及职务提拔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索取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88亿余元。其中1.04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属于犯罪未遂。2009年底至2018年1月,赖小民利用担任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伙同特定关系人侵吞、套取单位公共资金共计人民币2513万余元。此外,赖小民在与妻子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与他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并育有子女。法院认为,被告人赖小民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重婚罪。其中,其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深。在二十二起受贿犯罪事实中,有三起受贿犯罪数额分别在2亿元、4亿元、6亿元以上,另有六起受贿犯罪数额均在4000万元以上。同时,赖小民具有主动向他人索取贿赂和为他人职务调整、提拔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等从重处罚情节。赖小民在犯罪活动中,利用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职权,违规决定公司重大项目,越级插手具体项目,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赖小民目无法纪,极其贪婪,大部分犯罪行为均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之后,属于典型的不收敛、不收手、顶风作案,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虽然赖小民提供下属人员重大犯罪线索并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但综合其所犯受贿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应该说,赖小民是近几年来因犯受贿罪被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省部级高官中的第一位(2018年山西吕梁市原副市长张中生亦因受贿罪被判死刑,但其是厅级干部),这也充分表明了司法机关在持续反腐工作方面的力度和决心。仔细解读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及判项部分”中的内容,至少反映了下面三个新的动态:
一、对情节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深的职务犯罪被告人,完全可能被处之以极刑。
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个人受贿(或贪污)数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即至目前为止,受贿(贪污)顶格判罚方面一直保留了死刑刑档。
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主要有四种执行方式:第一种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缓刑考验期满,再减为无期徒刑,直至有期徒刑,但最低服刑期不得少于二十年。第二种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限制减刑适用,服刑期限不得少于二十五年。第三种比较严厉,也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考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之后,终身不得减刑。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四种最为严厉,在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之后,七日内执行死刑。
随着我国《刑法》对死刑适用的严格限制,涉财型犯罪的死刑(立即执行)适用大幅减少,尤其是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近几年判得最重的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且终身不得减刑,俗称“牢底坐穿”,如白恩培、赵正永、邢云等省部级高官,直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例极少出现。以至于给坊间一种错觉,贪腐犯罪判决再重,最多也只是终身监禁,坐穿牢底。而本次对赖小民作出最为严厉的判罚结果再次给那些贪腐者们敲响了一记重重的警钟:反腐一直在路上,高压没有结束时。只要是情节特别严重,主观情节极深者,不管他是谁,不管职务有多高,死刑(立即执行)仍然不可避免。二、对情节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深的职务犯罪被告人,即使具有重大立功等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如“功不抵罪”时,仍然可能会被处之于极刑。
从一审判决披露的情况看,赖小民在一审判决贪污案的财物绝大部分已被追缴(17.88亿元已追回17亿元左右),且有1.04亿元未遂情况。此外,其还具有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的重大立功情节。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赖小民既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大部分涉案款物被追缴),又有重大立功及部分犯罪未遂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按法律规定及过往判例,上述情节一般可以成为贪官们的“免死金牌”。但是,这一次似乎不再起作用了。本次一审判决直接以赖小民“提供下属人员重大犯罪线索并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但综合其所犯受贿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功”虽认定但却“功不抵过”,不予从宽,而是顶格处罚,可见对其处罚之严厉。司法机关这一做法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见,《刑法》条文对具备自首或立功的犯罪嫌疑人,是否适用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规定的是保留有弹性的“可以”,而不是刚性的“应该”。这样的话,对赖小民不适用从宽处罚,也就在法律和情理之中。这也正告贪腐者,如果是“情节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深”的职务犯罪被告人,即使在案发之后具有自首、立功、退赃等法定从轻、减轻或酌定从轻的情节,可能仍然无法免死。最好的办法就是敬畏法律,清廉为官,公正为民,这才是保持自己终生平安的最佳选择。
三、对情节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深的职务犯罪被告人,除了剥夺人身自由或生命权,甚至财产权也会可能会被全部剥夺。
某些涉贪腐案的高官可能幻想,如果将来一旦出事,自己一人坐牢顶罪,至少可让家人安坐其成。但从赖小民案判决可以看出,其本人被判处死刑同时,还附加判处没收了其个人全部财产。而且,不足部分,还要继续追缴。即人不在,财追回,贪腐者“人财两空”。其实,即使某些外逃贪官或畏罪自杀的贪腐人员,现行《刑事诉讼法》也设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其中第二百七十七条就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的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因此,通过启动这种特别程序,外逃或死亡的贪腐人员依然会面临缺席审判的结果,其持有的不法财产仍然会被依法追缴,那种以为“牺牲我一个,幸福全家人”的日子同样不会拥有。从赖小民案的判决结果,我们可以再一次清楚地看到司法机关坚持除贪务尽,大力打击腐败的决心,党中央也借此向贪腐人员发出最强音:反腐没有完成时,天天都是肃贪日。国家反腐的目的就是要导引公职人员首先树立“不敢贪”的敬畏之心,然后再与反腐制度建设紧密结合,编织好“不能贪”的法律与规则之网,力图尽快为百姓打造出一个人人都“不想贪”也更不愿意贪的美好社会。(本文判决书及图片内容引用媒体公开报道资料,其余内容皆为作者原创;另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请勿删减、改编文章内容或篡改作者信息)。
作者简介
钟闻东,律师,《客家风情》杂志社社长,广东省客属海外联谊会执行会长兼秘书长,法律咨询工作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叶剑英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广州校友会常务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