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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家》家事故事NO.1:“假离婚”真出轨
上海安家天下静宜门店的店长徐文昌与娇妻张乘乘为了在上海获得购房名额“假离婚”,徐文昌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净身出户,把家中两套房产留给张乘乘,想获得购房资格买房后再复婚。不料,张乘乘受不住诱惑与其他男人在家中偷情,“打脸式”地给徐文昌戴了一顶绿油油的帽子。
现实中“假离婚”的剧情并不少见,如:夫妻为了逃避共同债务、规避房产限购、获得分房名额、获得学位房就学资格、获得更多的拆迁款等。有多少人是“假离婚”的既得利益者,又有多少人是受害者;“假离婚”究竟是上上策,还是下下策?
1、法律如何规定“假离婚”?
从法律意义上讲,无论是经法院判决离婚,还是男女双方自愿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只要履行了法定的离婚手续,离婚的法律效果就已经发生。男女双方事前约定“假离婚”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不管男女双方是因感情破裂而离婚,还是别有目的的“假离婚”,在法律层面上都是真离婚。
2、“假离婚”后无法复婚,离婚协议有效吗?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就生效,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假离婚”的离婚协议是有效的。
3、“假离婚”无过错净身出户,如何维权?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司法实践中,法院将该情形的案由定为离婚后财产纠纷。经法院调查事实,若认定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欠适当,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合情、合理及公平原则,予以变更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假离婚”真出轨的一方妄想霸占全部财产,在法律上是得不到支持的。
二、《安家》家事故事NO.2:老来“无财”子不养
包子铺老严夫妇的遭遇是一小部分中国父母的缩影。老严夫妇辛苦把孩子拉扯大,起早贪黑做包子、卖包子,挣得的半辈子血汗钱全给大学刚毕业的儿子买房,房产登记在儿子和未来儿媳名下。当老严载着老婆和自己的全部家当,踩着自行车满心欢喜地前往儿子新房时,才发现自己连住的资格都没有,一分钱没出的亲家母却住了进去,换来儿子一句“你们回去吧,我有空的时候再去看你们”。
1、老严夫妇是否有权和儿子同住?
从道德上看,“百善孝为先”一直是中国社会各阶层所尊崇的基本伦理道德。孝敬父母乃“天之经、地之义、人之行、德之本”,是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基石,是千百年来中国社会维系家庭关系的重要道德准则,是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美德;从法律上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16条规定, 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不得强迫老人居住或迁居条件低劣的住所。此外,儿子的房子是老严夫妇全款出资购买,在法律上属于赠与,老严夫妇可以保留居住权。因此,老严夫妇没有固定的居所,理所当然可以与儿子同住。
2、老严夫妇可以把房产要回来吗?
根据《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老严夫妇依法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撤销赠与后可以把房产要回来。
3、老年人如何权衡亲情与房产关系?
(1)建议老年人在购房时把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传给下一代,在百年后才由子女继承房产,这样可以保障自己有生之年享有房产所有权。
(2)如果子女不孝,可以另委托他人或社会组织(如养老院)抚养,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3)根据《遗嘱法》第21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 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子女及其他的扶养人受道德和法律约束,也会尽抚养义务,老年人可以放心安度晚年。
三、《安家》家事故事NO.3:知否,知否,“赔了夫人又折兵”
有妇之夫阚文涛带小三“知否”到静宜门店看房,店长徐文昌见证阚文涛和阚太太白手起家,不愿接这门生意。但房似锦不同,她是一个外人,她说服小三“知否”接受阚文涛送的房子作为二人的情感了断。后来,阚太太发现了阚文涛买房送给“小三”,与阚文涛离婚,并通过诉讼把房子要了回来。该剧情大快人心,堪称原配完胜“小三”的教科书。
1、阚文涛赠与小三“知否”豪宅的行为是否有效?
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安家》剧中,小三“知否”接受阚文涛赠与的豪宅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因此不属于有偿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一方面,阚文涛基于婚外情赠与情人豪宅,与我国提倡的社会主义道德是相违背的,违反了公序良俗,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阚文涛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阚太太有权要求“知否”返还。
2、“婚外情”影响财产分割吗?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财产分割时,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
过错在法律上的规定是:
(1)重婚。必须是满足过错方与第三者达到结婚的状态,也就是存在婚姻状态。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家庭暴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必须是长期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如,生病不给治、不给饭吃、不照顾等等。
因此,“婚外情”不属于法律上规定的过错行为,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法院是否照顾受害方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幸福的家庭家家相似,不幸的家庭各各不同。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如何平衡亲情、感情、财产的关系,是我们漫长人生中一直在努力学习的课题。希望通过我们对《安家》剧情的分析,帮助您捋清家事法律关系和正确处理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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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侯玫红,律师,暨南大学法律硕士,广东省客属海外联谊会理事,广州大学法学院实践课程指导老师;广东省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律师;入选“广州市律师人才库”。擅长处理民商事合同纠纷、公司法律事务、企业(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婚姻家事、劳动争议等。
曾获得广州市律师协会颁发的“业务成果奖”、“青年律师演讲比赛”第三名,广州市律师协会和佛山市律师协会联合颁发的“未来合伙人”之领袖大赛“优胜奖”,广东省青年律师“千优百俊”人才计划第十四期优秀班委荣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世界律师大会志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