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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说,冲动是魔鬼,不少人容易在冲动之下做出匪夷常人的举动,尤其是仅因口角之争一时冲动而引发了伤人、强抢、毁物甚至杀人等的后果。这些行为除了带来不必要的民事纠纷之外,还极易惹来刑事责任,为自己、家人和他人带来无尽的麻烦和伤痛。下面就是那些发生在现实中的仅因一言不合而引发惨剧的案例。
案例之一:抢夺公交车方向盘,一言不合惹来恶果
2014年8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秦某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十里堡公交车站东侧,酒后乘坐605路公交车时,因与售票员和司机发生口角,抢夺正在行使中的公交车的方向盘,影响车辆正常行使。司机及时将公交车停在路边,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秦某后被到达现场的民警查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无视国法,抢夺正在行使中的公交车的方向盘,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秦某的行为在刚着手实施后即被制止,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确已危害公共安全,最终,秦某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刑罚。
而同时期,北京678路公交车上又发生了类似的一幕,一名女子因坐过站要求司机停车未果,竟抡起手中的整箱牛奶砸向已经起步正在行驶中的司机,致使司机在躲闪中与一辆正在行驶中的小客车发生刮撞,该女子因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等待她的必将是刑事处罚的严重后果。
律师说法:我国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危害不特定者或多数人生命、健康的行为。像上述案例中的秦某,因小事即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并且使得公交车行驶处于一种危险状态,其行为即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即使损害结果还没有完全发生,也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如果造成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有可能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案例之二:排队购物偶现嫌隙,一言不合伤害他人
2018年2月1日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某超市内因排队结账问题与被害人林某发生纠纷,争执扭打的过程中被告人郑某某挥拳殴打被害人林某面部致其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林某的损伤属于轻伤二级。2018年4月10日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赔偿被害人林某人民币3万元,并获得谅解。
某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告人郑某某的居住地司法局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依法对被告人郑某某从轻处罚并予以适用缓刑。被告人郑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说法:故意伤害罪,是指针对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定的罪名,其主要特征是:(1)犯罪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故意伤害自己身体健康的',一般不构成犯罪。但自伤行为损害了社会利益而触犯了其他刑法条文的,则构成犯罪。(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主要指损害人体组织的完整或者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伤害行为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但不论使用何种手段,伤害他人身体的,均属伤害行为。犯罪手段的不同,只是量刑的情节之一,不是本罪构成的要件。按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人,轻则判处三年以下的徒刑,重则可处无期甚至死刑。
案例之三:日常纠纷累积生怨,一言不合扔妻下楼
张某与妻子小慧(化名)租住在一幢民居的三楼,平时,张某夫妻关系不睦,时常吵架动手。2014年3月8日中午,张某和小慧因为感情问题又发生了矛盾,小慧声称“不过了,要回老家”。张某打电话请父亲帮忙劝解,但小慧在电话中又与他的父亲发生了言语冲突。听见妻子言语对父亲不敬,张某十分气愤,掐住她的脖子把她推到了阳台边。三楼的阳台边沿是一排高度仅有80厘米的水泥栏杆,小慧被推坐在栏杆上,张某搂肩抱腿将她扔到了一楼水泥地上。住在隔壁的小舅子闻声赶紧冲到楼下,与张某和邻居一起把小慧送到医院,随后报了警。
经过鉴定,小慧因外伤致腰椎、左肱骨、左尺骨等多处骨折,其损伤构成人体轻伤一级。检查机关以张某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而庭审中,张某辩称其主观上并没有杀人的故意。
某地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案发现场位于一民居三楼阳台,阳台距离地面的高度为7.7米,依生活常识,人在此高度摔下,极易发生死亡后果,被告人张某作为该民居三楼的住户,对该阳台的高度应该熟识,其在明知可能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将被害人从此高度摔下,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综合考虑张某犯罪未遂,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等情节,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律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是性质严重的故意犯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害,也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皆应立案追究。
案例之四:随意抛洒物件下楼,一言不合酿就惨剧
山东省烟台市张某在为他人装修新房后将建筑垃圾从楼上直接扔下,恰好砸中一名行人并导致其受重伤。日前,张某被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2007年6月17日,张某在烟台市区一住宅进行室内装修时,将室内的建筑垃圾从5楼向楼下随意扔出,恰好砸中一过路人,导致其严重受伤。经法医鉴定,这名行人的躯干部所受损伤属重伤,鉴定为二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明知从高楼上向下丢弃垃圾会有伤人的危险,而过于自信能够避免,从而造成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为此,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同时判决张某与其他相关人员给予伤者50多万元的损失赔偿。
律师说法:过失致人重伤罪是过失造成他人身体重伤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本罪主要特征:(1)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成年人犯本罪的负刑事责任,未成年人只有年满16周岁以上的才负刑事责任。(2)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3)主观上具有过失。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4)客观上必须造成致人重伤的后果。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去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了故意高空抛物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而实施上述行为的,还可认定为故意伤害或故事杀人罪。
案例之五:意见不同相互争执,一言不合网上侮辱
甲和乙都在同一家公司上班。其中,甲是乙的上司,两人平时就因为个性不同,常有争吵。一日,乙在上报工作方案时,又被甲驳回。乙一时忍不住骂了一句甲,甲立马训了乙一顿,并威胁说要开除乙。乙越想越气,便想报复甲。后来,乙便将自己日常生活中掌握的甲的个人隐私放到网上及微信朋友圈里进行人身攻击,甲知道后,要求乙立即消除影响,但乙拒绝。乙的上述行为对甲造成了长时间的精神创伤,甚至出现了抑郁的倾向。
律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罪客观上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当然包括了在网络上),公然败坏他人名誉;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败坏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案例之六:酒助戾气朋友相残,一言不合聚众斗殴
2014年5月,张某和朋友华某、孙某聚餐,席间张某接到刘某电话,便顺势邀请对方一起吃饭。很快,刘某带着满身酒气前来。虽然刘某与席间众人均相识,但他的加入,让聚会气氛变得有些紧张。刘某与华、孙二人言语间火药味越来越浓烈,进而相互谩骂指责。最后,众人不欢而散。不一会儿,刘某打来电话,称晚上要与华、孙二人再次见面“谈一谈”。晚10时许,华某和孙某如约来到会面地点。突然迎面驶来两三辆汽车,刘某和数名男子从车上下来,各拎镐把朝着华、孙二人恶狠狠地冲过来。一顿棍棒拳脚后,当场造成华、孙二人身上多处骨折,刘某等人随即扬长而去。后经法医鉴定,华某身上三处损伤为轻伤一级,三处损伤为轻伤二级,孙某一处损伤为轻伤二级。事后,刘某以金钱作为补偿试图掩盖事情真相。
2018年3月,某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接到举报线索,迅速对该案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很快,锁定了刘某、张某、宋某、李某等4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几个月后,刘某等4人分别被抓获,并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已被依法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律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构成本罪的,最高可以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至人重伤或死亡的,还可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案例之七:家庭矛盾无端扩大,一言不合放火烧屋
因经营问题,男子刘某与妻子意见不一,一怒之下他竟自导自演了一场火烧自家超市的闹剧。然而,他必须为自己不冷静的行为“买单”,由于以放火的方法危害了公共安全,某区检察院以放火罪对其提起公诉。
2018年7月16日晚十点多,当地民警接报,某生活广场地下一层一超市发生火灾,超市喷淋将火灾扑灭。民警会同消防支队对火灾开展了进一步调查。
经调查,该超市火灾由人为引起,出乎意料的是,始作俑者竟是该超市的经营者之一刘某。到案后,刘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我早就想把超市关了,就策划了火灾逼超市停业。”据刘某交代,由于和妻子就超市的经营问题一直存在争执。7月上旬,他趁自己值班,将20多瓶一斤装高纯度白酒倒进塑料袋,用胶带封起,然后将装有白酒的塑料袋都放进事先准备好的三个塑料筐里,藏在办公室。
7月16日晚,刘某见四下无人,便自导自演“火灾”。他先将办公室装有白酒的塑料筐全部搬到超市货架附近,将白酒全部倒在地上。随后,他将一些收不回的旧账本和欠条扔进塑料筐,用打火机将装白酒的塑料袋、账本、欠条全部点燃泄愤。
地上的白酒由于碰到火源,火势一下子变大了,办公室木门也随之燃烧,从而引发火灾。看着自己的“计划”一步步得逞,自家超市这下终于无法经营了,刘某“心满意足”地离开。
日前,某区检察院以放火罪对刘某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就是说,不管行为人放火烧毁的是自己的财物还是他人的财物,只要危害到公共安全的,就触犯了放火罪。构成本罪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以判处死刑。在此律师提醒,千万不要“玩火自焚”,否则害人害己!
案例之八:家务琐事引发命案,一言不合连杀七人
2013年10月14日,宁夏彭阳县红河乡文沟村发生一起凶杀案,村民兰油布一家四代7口人被杀。
经查,文沟村村民麻永东因家务琐事与妻子兰秀英发生矛盾,随后兰秀英的父母兰油布和兰西连将女儿领回娘家,并提出让兰秀英和麻永东离婚,麻永东便对兰油布、兰西连怀恨在心。
当晚10时40分许,被告人麻永东携带一把马刀,驾驶摩托车到兰油布家,翻墙入院,进入兰油布卧室叫妻子兰秀英回家,兰油布及兰西连表示反对,麻永东随即拿出马刀,残忍杀害兰油布、兰西连、兰油布的两个孙女和自己怀有身孕的妻子。之后麻永东又进入兰油布父母兰明芳、马秀梅的卧室,持刀分别向兰明芳、马秀梅连砍数刀,又返回兰油布卧室,朝兰西连、兰油布再砍数刀。致7人当场死亡。
作案后,被告人麻永东将作案工具藏匿后逃离。公安机关在宁夏吴忠市利通区凯悦建材城附近将麻永东抓获。经讯问,麻永东供述了其犯罪事实。2014年3月21日,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麻永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麻永东随后上诉,宁夏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作为一种最为严重的犯罪,无论何时何地,故意杀人行为必然会受到刑罚的最重处罚。
结语
上述几个代表性案例都有这几个共同特点:一是仅因琐事或小纠纷引发;二是一言不合先口后手,致使纠纷不断升级,最后导致严重后果发生;三是案件发生带有即时性和突发性;四是应激性犯罪占多数;五是冲突一旦发生,行为人一方在案发时往往不计后果,案发后又往往悔恨不已。的确,这样的案例在现实中还真不少。因为自己一时冲动而失去自由,严重者甚至被剥夺生命,这确实令人痛惜。犯罪者背负一生罪名,无论于己于人,均是得不偿失。受害者留下终生阴影和伤痛,更加难以修复。
因一言不合而触发的突发性犯罪,在犯罪心理学上常被称之为“应激性犯罪”,它指的是行为人在应激状态下实施的触犯刑事法律的危害行为。应激状态是指个体面对紧张或危险情境时,生理和心理所出现的一系列剧烈变化。应激状态一方面可以充分动员机体的各种功能、增强机体活力,使个体精力充沛、思想敏捷,另一方面,如果过度应激或长时间应激又会使机体高度疲劳,从而导致个体注意和知觉范围缩小、思维紊乱、言语不规则、动作不协调,甚至出现俗称的“一言不合”、“一气之下”做出极端的攻击性行为,成为应激性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其实,应激性犯罪并非无法避免,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要能及时控制并疏导好应激情绪,一般便不会发生过激后果。只要我们每个人平时都有良好的守法意识和正确的人生观,时刻保持清醒、理性的头脑,善于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在冲动的时候深深吸一口气让自己保持镇定,在激扬的时刻狠狠掐一掐虎口使自己冷却,尽力告诫自己“忍片刻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以现代人理性、谦让、冷静、宽容的态度处理一切,所有的矛盾和纠纷也将迎刃而解,一言不合就动手陋习必将不再,社会将变得更加平和文明有序和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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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闻东,律师,《客家风情》杂志社社长,广东省客属海外联谊会执行会长,广东省侨联常委,广东省叶剑英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广州校友会常务副会长。
曾担任广州市某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曾经办了张子强绑架集团,广东省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曾某某受贿,国际汽车六巨头(奔驰、宝马、奥迪、沃沃、丰田、三菱)商标刑事维权等著名刑事案件。
多次荣获省、市律师协会及司法行政机关授予的“业务成果奖”“行业管理奖”“公益爱心奖”等奖项,其中包括2008-2010年度广东省优秀律师称号、2011年广东省公益法律服务杰出贡献奖、广州亚运工作突出贡献奖。
李柯浒,广东某高校法学院刑法专业研一学生,曾分别在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及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实习,在校期间多次参与法律援助与普法活动,具有较为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一定的司法实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