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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玩物不丧志,玩宠须守法
    新闻分类:热案评析   作者:handler    发布于:2020-09-164    文字:【】【】【

    玩物丧志在我国成语里面意指醉心于玩赏某些事物或沉迷、贪恋于一些小的兴趣爱好,就会丧失积极进取的志气和高瞻远瞩的志向。

    玩物其实也不一定会丧志,有时候有一些高雅的爱好还有助于人们修心养性,陶冶品格。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现今的人们也越来越个性化和多样化,各种爱好也随之产生。譬如养宠物的人就变得越来越多,宠物的品种也越来越丰富。许多宠物爱好者不再局限于养猫狗等传统小动物,诸如小太阳鹦鹉、角蛙、缅甸星龟、玉米蛇、墨西哥火脚捕鸟蛛、帝王蝎等较为冷门的小动物逐渐成为了宠物爱好者的新选择。

    这些冷门小动物被大张旗鼓地在QQ、朋友圈、直播间叫卖,在百度贴吧、小红书、微信公众号等平台随手一搜就有各种达人分享饲养冷门小动物的心得体会,在淘宝、京东、拼多多等网站也能一站式地购买到冷门小动物的饲养用品。在这种大环境下,你是否曾怀疑饲养这些冷门小动物的合法性呢?很多人的答案一定是没有怀疑过!

    不得不说,部分网络消息确实给人们营造了饲养这些冷门小动物似乎是合法行为的错觉。可是有谁能想到这些被公开叫卖的冷门小动物中很多都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无论是出售还是购买,甚至运输都完全可能涉嫌犯罪呢?

    一、法律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如何保护?

    事实上,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采取了“坐牢+赔钱”的双重保护手段,颇为严厉。下面就让我们具体来看看:

    1.买鹦鹉、乌龟、变色龙等买来“判刑+罚款”

    近期,南方都市报便报道了一篇《男子买了三只鹦鹉,被判刑!这种宠物别乱买》的文章。该案中的被告人谢某正是一名宠物鹦鹉爱好者,其在2017年6月至2018年月期间,通过QQ联系商家购买了一只小太阳鹦鹉、一只金太阳鹦鹉以及一只和尚鹦鹉,这3只鹦鹉都属于《濒危野生动物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的动物。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谢某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检察院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谢某需要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三万元,并在省级以上报刊登报道歉

    此外,今年6月,安徽肥西县法院也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王某等11人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2017年下半年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被告人王某强、申某、张某宇等人先后将苏卡达陆龟、高冠变色龙、黑白泰加蜥蜴、豹纹陆龟、平原巨蜥等出售给张某华、王某宇、王某驿等人,期间多只野生动物因饲养不当死亡。经鉴定,上述动物均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中的动物。

                             

    图从左至右为:苏卡达陆龟、高冠变色龙、黑白泰加蜥蜴、豹纹陆龟、平原巨蜥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强等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王某强等人非法出售、运输、收购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致五只涉案野生动物死亡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造成珍稀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追究王某强等人的民事侵权责任。

    故,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强等人犯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犯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至拘役三个月及相应刑期缓刑的刑罚,并处罚金刑。同时,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强、张某华等赔偿因造成野生动物死亡导致的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损失2500元至1500元不等,并判令各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肥西法院审结本起涉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画面 


    2.入罪坐牢无处逃

    根据我国《刑法》,不仅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包括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也构成犯罪,最高可以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即使宠物爱好者是出于热爱动物的心态饲养我国法律所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并未对这些保护动物造成伤害,仍然会涉嫌犯罪,更不要说牟利、食用等行为。

    【法律索引】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道歉赔钱不能少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对破坏生态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人民检察院可以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等民事侵权责任。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主要是在市级或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并按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十倍或五倍赔偿损失。

    【法律索引】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检察官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出庭参与诉讼活动

    二、哪些动物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人工饲养的保护动物算是“野生”动物吗?

    那么,是不是所有冷门动物都不能购买或饲养了呢?也不完全是

    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以上提到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都可以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等官方网站查询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人工饲养的保护动物也算是“野生”动物!这是非常多人的知识盲区,我们切莫以为人工饲养的保护动物就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了。其实,从这个角度看,《刑法》中对动物的保护关键词应当是“珍贵、濒危”,而不管是否属于“野生”。

    【法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因此,在涉及买卖、运输冷门动物时,无论是卖家、买家,还是“运输家”,都要尤其擦亮双眼,通过网络搜索、咨询相关部门等方式,多渠道查询、核实该动物是否可以进行买卖或运输等交易行为。如果确实需要申请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上述珍贵、濒危物种的,也不是全无办法。我们可以依法向所在地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人工繁育许可证或经营利用批文,由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地级以上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后批准。

    最后,我们在此呼吁,一旦发现非法猎捕、杀害、出售、收购或运输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要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举报,以助力打击相关违法行为,保护我们唯一的、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

     

    (除引用法律规定、裁判文书内容外,本文内容皆为原创;本文不限制转载,但转载时需注明作者姓名、单位及出处;图片来源于未声明不得转载的网络;另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请勿删减、改编文章内容或篡改作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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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149  更新时间:2020-09-16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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