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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了,来了,ta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下面问题您知道吗?
家庭成员都有谁?
谁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协议离婚是不是想离马上离?
分居多久可以离婚?
离婚时孩子抚养原则是什么?
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
。。。。。。
翻开《民法典》,有一千二百多条,有点犯晕。别急,让我们来简单了解一下。
1、家庭成员都有谁?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从法律层面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是为了明确家庭暴力情形适用的主体身份。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42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1045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1050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2、谁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是被胁迫或被隐瞒对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区别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52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1053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协议离婚是不是想离马上离?
☞不是。
《民法典》新创“离婚冷静期”制度,即协议离婚的双方在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后需等待三十天,三十天内如有一方不同意离婚,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三十天届满后,又有三十天的申请发证期,申请发证期内有一方未申请领《离婚证》,视为不同意离婚,“冷静期”变相最长有六十天。“离婚冷静期”适用于协议离婚的情形,诉讼离婚不适用。
“离婚冷静期制度”是把双刃剑。一方面,有效避免夫妻间冲动离婚,对家庭关系有缓和作用;另一方面,协议离婚更难了,增加时间成本,大部分人可能要经历反复、漫长离婚冷静期后又启动诉讼离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77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分居多久可以离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不存在分居一定期限就自动离婚或视为离婚。
分居在诉讼离婚程序中必须满足法定条件才能被法院判令准予离婚。注意三点:一是由人民法院宣判不准离婚;二是判决书生效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三是分居满一年为不可间断,如有同居则从最后一次分居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第1079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5、离婚时孩子抚养原则是什么?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女方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的子女,由父母双方约定,约定不成的由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律依据】第1084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6、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
☞夫妻共同债务指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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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侯玫红,律师,暨南大学法律硕士,广东省客属海外联谊会理事,广州大学法学院实践课程指导老师;广东省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律师;入选“广州市律师人才库”。擅长处理民商事合同纠纷、公司法律事务、企业(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婚姻家事、劳动争议等。
曾获得广州市律师协会颁发的“业务成果奖”、“青年律师演讲比赛”第三名,广州市律师协会和佛山市律师协会联合颁发的“未来合伙人”之领袖大赛“优胜奖”,广东省青年律师“千优百俊”人才计划第十四期优秀班委荣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世界律师大会志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