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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宠物伤人的案件也随之增多,狗咬人的事件最为常见,但是“狗咬车”却鲜有耳闻。家住广州市白云区的郭女士母女便遇到了这样的怪事,爱车放在停车位居然被两只狗足足撕咬了40多分钟,狗的主人阿志夫妇为此付出了沉重代价。法院判决他们向郭女士母女赔偿11万多元。别人家养的狗叫旺财,阿志家养的是破财。
根据媒体报道的情况看,这个案例有下面几个信息值得我们留意: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侵权行为中,饲养动物致损是一种特殊的形式,其特殊性在于是一种间接侵权引发人的直接责任,其侵权行为是一种动物行为与人的行为的结合。因而,养宠物狗的人们就得注意了,狗事人担,法律上的事开不得玩笑,一定得管好自己饲养的动物。
当然,如果咬车的狗是一头无主的流浪狗,那又另当别论了。
本案中,双方对于赔偿的数额产生了争议,一方主张按换新价格赔偿,以4S店报价为准;一方主张按维修价格赔偿,修好能用即可。《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这个市场价格是指哪里的市场价格,路边店还是4S店?是换新的价格还是修修补补的价格?在双方争执不下时,法官是否可以酌定一个数额?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侵权事实及财产损失客观存在,其侵权造成的具体财产损失数额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等方式进行确定时,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委托评估鉴定机构就有关问题进行鉴定,法院根据鉴定意见书来认定。但是,如果通过司法鉴定等方式难以确定损失数额的情况下,法官可以依据公平、合理原则,秉持正确的司法理念和良知,结合案件间接证据及其他客观事实,遵循经验法则,运用逻辑推理,进行自由心证,在当事人诉请范围内,合理酌定侵权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规定,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侵害财产权的行为是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那些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如父母或配偶的遗照等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才有可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事情本来很简单,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积极赔偿,权当是花钱买个教训。但是,阿志夫妇在与郭女士母女商谈赔偿事宜时,却提出了骗保的方案。这是个危险的想法,本来侵权责任法就能解决的问题,阿志夫妇却差点撞上刑法的高墙。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还好,郭女士母女坚定的拒绝了这个愚蠢的方案。律师建议,在侵害他人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利后,应勇于承担责任,少一点妄念,多一点敬畏。
现实生活中,一些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疏于履行自身义务,导致悲剧不时发生,给社会生活带来困扰。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以七个条文的内容,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进行了规定。延续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鲜明的归责原则给被侵权人提供了更为科学合理的维权依据。一方面,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的要求饲养动物,不得妨碍他人的生活,破坏左邻右舍的生活安宁。另一方面,被侵权人也要拿起《民法典》,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宋春雷,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后在海军某部服役,曾长期在广州市天河区政府某单位任职,具有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擅长处理民商事案件及政府法律业务。